接迪拜移民局09年1月1日通知,對迪拜簽證申請條例做以下更改:
1、已持有有效簽證或已提出簽證申請,但尚未核發(fā)迪拜簽證的申請者請勿重復(fù)申請。
2、前一次出境記錄到最后一次提出申請時間需要在30天以上,否則百分之百拒簽。
3、申請者必須提交真實、完整的資料,迪拜移民局有權(quán)對具有移民傾向的申請者拒簽。
4、簽證自批準起,60天之內(nèi)必須進入迪拜,自進入迪拜起,可停留30天,逾期將處以巨額罰金。
5、簽證申請者所提交的單位擔保函必須真實、有效,迪拜移民局將對此進行核查,如對材料有弄虛作假的嫌疑,將會被拒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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